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X,男,因本案于2010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被告人曹X,因本案于2010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X、曹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代理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X、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26日18时许,冯磊(已判刑)为报复,与余飞洋(已判刑)等人预谋后,指使晏维兵(已判刑)纠集被告人曹X、段X等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奉贤开发区招商办”街面店内,持刀砍伤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致使杨某甲左手远离断伤,杨某乙右肘部软组织裂创伴部分神经、血管、肌腱断裂、肘关节腔囊劈裂、桡骨小头关节面骨裂。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某甲伤势构成重伤,被害人杨某乙伤势构成轻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段X、曹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冯磊、余飞洋、晏维兵的供述、证人孙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X、曹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重伤、1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X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2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9年10月28日止。)
二、被告人曹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审判员胡泰忠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