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小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在深圳相识,并于1996年双方自愿到攸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30日,生育女孩取名颜某慧。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房子归原告所有;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颜某某辩称:原告所陈述的内容属实,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在深圳相识相恋,并于1996年自愿到攸县X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3月30日,原、被告生育女孩取名颜某慧(现在在攸县五中就读初中,由原告照顾其日常生活)。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08年,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开始分居生活。2009年10月,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尔后,被告撤诉;2010年6月8日,被告再次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同年7月18日,本院作出(2010)攸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依法不准予原、被告离婚。故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座落于(略)三室两厅套房1套。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龙某某与被告颜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颜某慧由原告龙某某直接抚养,由被告颜某某当庭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x元,仍系双方子女;
三、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座落于(略)三室两厅套房归原告龙某某所有,被告颜某某自愿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到攸县房产局办理将该套房产权过户到原告龙某某名下的相关登记手续,原告龙某某不得变卖该套房,颜某慧对该房屋享有全部继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颜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小红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樊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