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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攸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谢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诉称:被告田某先后于2009年12月25日、12月27日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口头承诺3个月内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收借款,但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

被告田某辩称:被告田某对原告董某某的陈述及证据没有异议,同意偿还借款,但目前资金紧张,请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田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09年12月25日向原告董某某借得现金x元;2009年12月27日向原告董某某借得现金x元。被告田某在借款当日均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3个月借款届满后,原告董某某多次找被告田某催收借款,一直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田某共借原告董某某现金x元,由被告田某在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x元;2010年10月30日前偿还x元;2010年11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如每次约定的期限未偿还应还款项,则连同余款原告可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媚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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