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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1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靖,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滦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6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6年6月10日9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X村李某(女,22岁)的暂住房内,趁李某出屋之机,将李某放在褥子下的人民币1200元盗走。后被查获归案。赃款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陈某,证人阮某某的证言及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目无国法,为牟私利,秘密窃取公民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宪杰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孙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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