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驻马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因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被上诉人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09)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某波
审判员翟贺年
代理审判员董卓亚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