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燕某,男,2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望都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0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燕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作出(2006)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燕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燕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燕某表示服从原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燕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洁
代理审判员麻学军
代理审判员罗鹏飞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