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X乡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30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初中文化,湖北省松滋市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1月17日被羁押,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二、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八十元返还被害人韩海龙。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某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颖丽
代理审判员陈某新
代理审判员谭劲松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