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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振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x豫x挂重型半挂货车沿双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102省道与双湖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S1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郝××驾驶的豫x豫x挂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豫x豫x挂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朱××死亡,肇事后周某某驾车逃逸。经新郑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尸检报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民事调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豫x挂豫x重型半挂货车沿双湖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S102省道与双湖大道交叉路口处时,与沿S10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郝××驾驶的豫x挂豫x重型半挂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豫x挂豫x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朱××死亡,肇事后周某某驾车逃逸。2010年6月17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以新公交认字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案发后,经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调解,豫x挂豫x重型半挂货车的所有人河南省夏邑县运输公司与被害人家属张××、李××、朱一×、朱二×达成赔偿协议,并于2010年7月2日支付死亡补偿费等共计x元,同日被害人家属张××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对被告人周某某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周某某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2010年6月11日1时许,他驾驶河南省夏邑县运输公司所有的豫x挂豫x重型半挂货车,和司机马××从郑州市到新郑市X镇中铁八局拉完货往甘肃送,他由东向西行驶到龙湖镇双湖大道,过S102道交叉口时,看了看没有车,就加速过路口,他的车头走到S102道道路中间时,看到S102道南侧有灯光,当他过了S102道行驶到双湖大道中心花坛处时,突然车头猛的蹦了一下,车内工作台上的东西都掉了,当时以为是压着石头了,就继续往前走,走了1公里左右,一个骑摩托车的人撵上他们,说他的车碰住人了,他下车一看,发现有碰撞的痕迹,就报了警,后又掉头回了事故现场;并与证人马××、王一×的证言相印证。

2、证人郝××证实了2010年6月11日1时许,他驾驶豫x挂豫x重型半挂货车拉了50吨盐从叶县X乡送,该车核载26吨,实载50吨,途经新郑时,在龙湖镇双湖大道与S102道叉路口处,看到一辆货车高速从东面冲向西边,他赶紧踩刹车,并向左方向,但仍与那辆车的中部撞了一下,他的车就向右侧翻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朱××被压在驾驶室下,那辆货车继续往西走了,后来那辆车又返回了现场;并与证人张××的证言相印证。

3、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的现场情况。

4、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新郑市中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朱××因交通事故致颅脑开放性损伤而死亡的情况。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周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6、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并证实了被告人周某某无前科。

7、到案经过、侦破报告证实被告人周某某逃逸后返回现场和案件侦破情况。

8、叶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领条两份、张××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豫x挂豫x重型半挂货车的所有人河南省夏邑县运输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情况,并证实被告人周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又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周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鉴于被告人周某某系初犯,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被告人周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晓莉

人民陪审员沈亚琼

人民陪审员王艳敏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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