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局长。
第三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第三人李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怀化市鹤城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本院受理原告彭某某不服被告怀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确认一案后,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刘明华
审判员汤继平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