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省×市×县×镇。
法定代表人魏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复议人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上栗镇政府)因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上栗镇政府认为:1、申请人与江西省上栗县X镇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泉塘村村民委员会)无行政隶属关系;2、为保证村委会工作的正常运转,不能全部扣留应该支付给泉塘村村民委员会的转移支付资金;3、上栗县X镇财政所由上栗县财政局垂直管理,与申请人没有行政隶属关系;4、上栗县X镇财政所没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且情节轻微处罚太重;5、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准备要求对该执行案件申请再审;6、冻结申请人的帐户,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工作。故请求本院撤销罚款决定书。
本院查明,2007年12月17日,上栗县人民政府作出栗府发(2007)X号《关于印发县财政局接管乡镇财政所实施方案的通知》,决定将上栗镇财政所改由上栗县财政局垂直管理,并于2008年上半年实施完毕。根据2008年5月21日上栗县财政局栗财字(2008)X号文件,从2008年起,泉塘村村民委员会每年有4.6万元农村税费改革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转移支付的财政补助资金,该资金按季度支付,由上栗县财政局直接将款拨付到上栗镇村级帐户代理室,然后再发放到泉塘村。
本院认为,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伟红与被执行人泉塘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上栗镇政府调查其向泉塘村村民委员会的财政拨款等有关情况,上栗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协助配合法院调查的义务。上栗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明知上栗县财政局每季度要经过镇村级帐户代理室拨付资金给被执行人泉塘村村民委员会,拒不配合调查,其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给予处罚。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据此对上栗镇政府进行处罚,程序合法。上栗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人与泉塘村村民委员会无行政隶属关系;为保证村委工作的正常运转,不能全部扣留应该支付给上栗镇X村民委员会的转移支付资金;上栗县X镇财政所没有协助调查执行义务,且情节轻微处罚太重;泉塘村村民委员会准备要求对该执行案件申请再审”等理由,与本罚款决定无关,不能因此免除上栗镇政府所负有的协助配合法院调查的义务。关于上栗镇人民政府提出“冻结申请人的帐户,严重影响申请人的正常工作”的问题,因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冻结帐户存款的额度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故其理由也不能成立。上栗镇政府提出“上栗县X镇财政所由上栗县财政局垂直管理”,情况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因上栗镇财政所与申请人上栗镇政府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虽然上栗镇财政所也有不配合法院调查的行为,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上栗镇政府承担,故应当酌情减轻对上栗镇政府的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维持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执字第X号对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X镇人民政府予以罚款的决定;
二、罚款数额变更为x元。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