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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诉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西里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合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栋牡丹科技大厦B座B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

原告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特公司)诉被告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联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创世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合军,被告邦联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创世特公司诉称,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5日,主要经营产品为管接件、半导体应用等。邦联成公司经营产品也为管接件和半导体类。我公司发现,曾在我公司任销售经理的杨某在到邦联成公司工作后,在中国化工机械网(网址为//www.x.cn)、中国制造网(网址为//cn.made-in-x.com)、中国贸易网(网址为//www.x.com)(以下简称涉案三个网站)等网站上以我公司名称为标头,但留有邦联成公司联系方式,为邦联成公司推销产品,杨某的行为属于邦联成公司的职务行为。邦联成公司擅自使用我公司企业名称,足以使人误认为其销售的是我公司产品,对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邦联成公司:1.在中国化工机械网(网址为//www.x.cn)、中国制造网(网址为//cn.made-in-x.com)、中国贸易网(网址为//www.x.com)首页发布道歉声明,消除影响;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x元(包括律师费8000元,公证费2080元)。

被告邦联成公司辩称:1.我公司主营业务为超净气体工程施工、气柜设计制造,特气柜尾气处理及不锈钢管件阀门等零备件销售,与创世特公司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2.我公司不存在使用创世特公司名称进行网络宣传的动机和行为。我公司的网络宣传工作做的非常充分,无需用创世特公司的名称来宣传自己。杨某到我公司工作后,我公司知道其在网上宣传我公司产品,但不知道杨某在涉案三个网站上将创世特公司信息修改后宣传销售我公司产品,直到接到本案诉状才了解到:杨某于2007-2008年间陆续在多个网站以创世特公司名义进行网络推广,其于2009年5月到我公司任职,后于2009年11月开始对之前在网上发布的网页信息进行修改,但由于修改涉案三个网站的标头信息需要出具原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杨某在修改了网页信息内容后无法将创世特公司名称修改为我公司名称,杨某随后向创世特公司员工发去了相关注册网页的用户名和密码,让创世特公司自行管理网页。涉案三个网站上出现创世特公司名称是杨某的个人行为。3.我公司接到本案起诉状后已经要求杨某删除了涉案三个网站上关于我公司的信息。4.创世特公司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不同意创世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一、原被告之业务

创世特公司表示,其主营业务为销售空气净化设备及工程,如真空泵、质量流量计、管接件和阀门等相关设备,在创世特公司网站上有这些产品的宣传介绍。同时,创世特公司还提交了其向案外人供应管接件、x流量计等产品的4份销售合同。

邦联成公司表示其经营资质、经验、规模远胜于创世特公司,其主营业务为超净气体工程施工、气柜设计制造、特气柜尾气处理、相关管接件和阀门等的销售,与创世特公司主营业务不同,不存在竞争关系。同时,邦联成公司网站上宣传有x用流量计x、x流量计x等产品。

诉讼中,邦联成公司还提交了其曾与创世特公司订立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其向创世特公司供应阀门、接头等产品,以此证明创世特公司为其客户,不可能与客户存在竞争关系。创世特公司则表示这些合同可证明双方业务存在重合。

上述事实,有创世特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x号公证书),邦联成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本案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二、原被告与杨某之关系

杨某曾为创世特公司员工,创世特公司表示:杨某自2006年11月至2009年7月31日在创世特公司担任销售工程师和销售经理;杨某在创世特公司工作期间在涉案三个网站上注册了创世特公司的会员信息,所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由杨某个人掌握,创世特公司允许杨某从事这样的网络销售行为,并认为这是杨某的职务行为;杨某到邦联成公司工作后擅自使用创世特公司的企业名称宣传邦联成公司的产品,此行为也是杨某在邦联成公司的职务行为。

邦联成公司则表示,其与杨某于2009年5月订立劳动合同,杨某即担任其销售经理,当时,邦联成公司知晓杨某仍在为创世特公司工作之事。邦联成公司认可涉案三个网站上的会员信息系杨某在创世特公司工作期间注册,邦联成公司亦知道杨某到其公司工作后在互联网上宣传邦联成公司的产品,但不清楚杨某系将涉案三个网站上创世特公司的信息进行修改后宣传其产品。

另外,创世特公司员工陈某分别于2010年4月15日、2010年5月24日向杨某发邮件要求购买阀门、流量计等产品。邦联成公司认为杨某一直在为创世特公司工作,而创世特公司则提出在此期间杨某还代理销售其他单位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创世特公司提交的第x号公证书,邦联成公司提交的邮件打印件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三、涉案三个网站情况

创世特公司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涉案三个网站进行证据保全,该公证处于2010年5月25日进行保全后制作的第x号公证书显示保全内容主要系涉案三个网站:

进入中国化工机械网(网址为//www.x.cn)中“免费会员”创世特公司网页,左侧联系方式有:“地址:北京海淀区X路牡丹科技大厦B302,电话:010-x,传真010-x,联系人:杨某”等;该页公司简介为:“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于北京市高新技术密集的海淀区,专业从事超洁净气体设备和管道工程施工……”最新产品信息有:特气柜VMB/VMP工程、PFA接头、PFA管、x气体质量流量计等。进入中国化工机械网产品展示栏目中的辅助设备页面,出现产品VCR接头全方位自动焊接系统图片、商标、规格及详细说明等信息,信息发布时间为2010年5月23日,被阅次数为165次,该页同时留有创世特公司名称以及与此前创世特公司会员网页中相同的地址、电话及联系人杨某等。进入中国化工机械网创世特公司产品展示栏目,还显示有特气柜VMB/VMP工程、PFA接头、PFA管、PFA水枪、氮气枪、扩管器、x燃烧水洗式尾气处理设备、x(BMT)卡套接头、三通、弯头、仪表阀、VCR接头三通弯头和阀门、x气体质量流量计的产品信息,信息发布日期均为2009年11月19日,信息被阅次数最多为1257次,最少为44次。

进入中国制造网(网址为//cn.made-in-x.com)产品目录栏目的“HY-lok管接件和阀门”页面,产品简介中提到创世特公司一直致力于半导体和真空行业的产品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有真空泵、AE电源\\x质量流量控制器等,该简介下方所留公司名称为邦联成公司,点击“现在就联系吧!”按钮,出现“发送联系信”页面,该页面中收件人公司为邦联成公司,收件人为杨某。

进入中国贸易网(网址为//www.x.com)企业大全栏目中的创世特公司页面,公司介绍则显示邦联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超净气体阀门管件销售及管道工程承包的供应商……;产品主要有VCR接头和阀门、x尾气处理设备、卡套接头、超净接头、PFA接头、PFA管、PFA水枪、x流量计等,还涉及辅助气动元件和真空泵等的销售和维护,公司成立于2003年11月,注册于北京市高新技术密集的海淀区等;同时留有邦联成公司的信息;该页面下部贴有杨某的名片,显示工作单位为创世特公司,职务为经理,联系方式显示为邦联成公司的信息。

诉讼中,双方认可:中国化工机械网和中国贸易网中除了会员标头显示为创世特公司名称外,其余内容均为邦联成公司的信息;中国制造网产品目录栏目中宣传的产品和联系方式都是邦联成公司的,但产品简介中提及创世特公司名称。邦联成公司表示,中国制造网产品简介中提及创世特公司名称,是杨某在其修改该网站会员内容时漏将创世特公司的名称修改成邦联成公司名称。

邦联成公司还表示,涉案三个网站中之所以出现标头是创世特公司名称而会员信息属于邦联成公司,原因是杨某在涉案三个网站中注册的企业会员是创世特公司,更改会员名称需持创世特公司营业执照,杨某在邦联成公司工作后无法持创世特公司营业执照将涉案三个网站中的会员名称修改为邦联成公司。

另外,创世特公司认可涉案三个网站中上述邦联成公司的信息均已删除。

上述事实,有第x号公证书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四、其他

为了证明邦联成公司经营的产品与其网站上宣传产品一致、涉案三个网站上所留电话x为邦联成公司电话以及杨某为邦联成公司的销售经理这三项事实,创世特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向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申请,对创世特公司员工金鑫通过电话x与杨某联系的录音进行公证保全。邦联成公司认可这三项事实,但认为创世特公司电话录音的取证方式不合法。

创世特公司在此次公证录音中还涉及其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与杨某的电话联系情况,内容包括赵某某要求杨某把中国化工机械网等网站上的邦联成公司的信息删除,杨某表示已经把这些网站的会员注册密码给了创世特公司员工陈某,让陈某自己修改等。邦联成公司仅认可杨某在电话中承认的有关邦联成公司其信息,不认可其他内容,理由是创世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问话体现诱导性质。

另外,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于2010年5月27日向创世特公司出具了金额为8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分别于2010年5月25日、2010年5月28日向创世特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020元、106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上述事实,有创世特公司提交的(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及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创世特公司还提交了其2008年11月至2009年7月、2009年9月至2010年5月间的销售额情况汇总表,以证明杨某离开创世特公司到邦联成公司后创世特公司的销售收入变化情况,表示虽然可从其纳税系统中打印出汇总表所对应的发票明细表,但无法提交汇总表所对应的票据,且因对方是竞争对手,故不在本案中提交。邦联成公司不认可这些汇总表之真实性。因这些汇总表系由创世特公司自行制作,无相应票据印证,创世特公司亦未指出销售收入的变化与本案之关系,本院对此不作证据采纳。此外,邦联成公司还提交了显示与杨某有关的电子邮件打印件,但创世特公司否认收到过,本院对此亦不作为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

一、创世特公司与邦联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邦联成公司否认其与创世特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理由为双方主营业务不同,公司资质、经验、规模不同而且创世特公司曾为邦联成公司的客户。对此,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的个案纠纷中,衡量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标准并非是主营业务完全相同、公司资质、经验、规模等水平应等量齐观,而是判断双方发生争议的业务内容是否存在重合或竞争关系。

本案中,创世特公司网站宣传销售的产品包括了质量流量计、管接件和阀门等,邦联成公司也认可其销售相关管接件和阀门,且在邦联成公司网站上也宣传其销售多种流量计。双方发生争议的涉案三个网站中,邦联成公司认可其中标头为创世特公司的会员信息所宣传的产品都是其产品,这些产品包括了各类接头、阀门、质量流量计等。故本院认为,创世特公司与邦联成公司在销售相关管接件、阀门和质量流量计等产品方面存在竞争关系。邦联成公司曾向创世特公司供应阀门、接头等产品的合作关系并不能否认双方之间共同销售这些类别的产品,亦存在竞争关系的事实,本院对邦联成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二、邦联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创世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涉案三个网站的创世特公司的会员页面中,除了标头显示创世特公司名称以及中国制造网相关网页产品简介中提到了创世特公司名称外,所销售产品、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等均为邦联成公司的信息。邦联成公司虽认可上述事实,但辩称不存在使用创世特公司的企业名称进行网络宣传的动机和行为,并解释之所以在创世特公司会员页面中出现邦联成公司的企业名称和产品信息,是其销售经理杨某的个人行为;杨某到邦联成公司工作后,邦联成公司知道杨某在网站上宣传其产品,但不清楚涉案三个网站的情况。

本院认为,从杨某到邦联成公司任销售经理开始,杨某为邦联成公司宣传销售产品即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包括邦联成公司明知的杨某在网站上宣传其产品在内的行为均应视为邦联成公司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亦应由邦联成公司承担。邦联成公司以对涉案三个网站的情况不清楚的解释并非其可对杨某的职务行为免除责任的合理理由。由本案证据可知,邦联成公司通过涉案三个网站,擅自使用创世特公司的企业名称,宣传推销其产品,使相关公众将创世特公司的企业名称与邦联成公司的产品和联系方式相联系,足以使人误认为创世特公司在宣传销售其产品或创世特公司与邦联成公司在业务、产品等方面存在特定联系。邦联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对创世特公司的不正当竞争。邦联成公司提出的其不存在使用创世特公司名称进行网络宣传的动机、因无法持创世特公司营业执照修改涉案三个网站中创世特公司名称标头及中国制造网相关网页产品简介中的创世特公司名称是杨某漏改的理由,于法无据,本院对邦联成公司否认其实施本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辩称,不予采信。

三、邦联成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邦联成公司应为其不正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邦联成公司在涉案三个网站上擅自使用创世特公司名称,故本院对创世特公司提出的邦联成公司应发布声明消除影响之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损失,因创世特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因邦联成公司在本案中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情况,也未能提交邦联成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的违法所得,故本院考虑创世特公司企业名称影响力、邦联成公司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情节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创世特公司的赔偿请求过高,本院不再全部支持。创世特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邦联成公司应予以承担;因创世特公司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邦联成公司全部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化工机械网(网址为//www.x.cn)、中国制造网(网址为//cn.made-in-x.com)、中国贸易网(网址为//www.x.com)首页就本案之不正当竞争行为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为原告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还将依原告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三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创世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由被告北京邦联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某嘉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Ο一Ο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榕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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