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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株洲市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X,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周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经卫,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反驳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进行和解)。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与被告株洲市利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元,由原告周XX承担。

审判员王伟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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