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系以上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乙等与张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25日,案外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涉的洛阳市X村X街副X号的房屋一套,是在郭某某和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的。该判决遗漏了该房屋的翻建人之一郭某某,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徐素卿
审判员李宁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