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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乙等与张某甲继承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案外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系以上四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河南尚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某乙等与张某甲继承纠纷一案,本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2日作出(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25日,案外人郭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10月22日作出(2009)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各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所涉的洛阳市X村X街副X号的房屋一套,是在郭某某和张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翻建的。该判决遗漏了该房屋的翻建人之一郭某某,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徐素卿

审判员李宁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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