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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诉北京京大瑞博资源应用技术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860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8608号

原告陈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

被告北京京大瑞博资源应用技术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成,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北京京大瑞博资源应用技术研究院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0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大瑞博资源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对被告北京京大瑞博资源应用技术研究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二十二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甲负担二千八百一十一元(已交纳)。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陈某峰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某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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