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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鑫力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160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6043号

原告北京新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华敏,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福东,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力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北辛安和平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鑫力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新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鑫力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新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力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新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新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鑫力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六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新空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五百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马秀荣

代理审判员杨某嘉

人民陪审员谢天训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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