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慧通超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街X街X号金丰和A座X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及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志坚,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慧通超智科技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中青旅胜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泛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青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青旅胜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技术总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慧通超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青旅胜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慧通超智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青旅胜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慧通超智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慧通超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青旅胜腾国际旅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慧通超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零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某
人民陪审员刘凤美
人民陪审员焦令菲
二OO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白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