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东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依斯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驻东营开发区X路。
法定代表人冯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舒某丙,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东营依斯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2)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上诉人东营依斯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某乙、被上诉人东营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舒某丁在本院主持下,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上诉人东营依斯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3月12日前支付被上诉人东营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各类损失费共计(略)元,双方当事人均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被上诉人东营大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73元,由上诉人东营依斯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梅雪芳
二○○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