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某,女,21岁,汉族。
原告秦某某诉被告张某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于2006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2007年3月20日(农历2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秦某卿。2010年4月26日(农历3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3月20日(农历2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秦某卿。该女现随原告生活。2010年4月26日(农历3月13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户籍证明、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调查质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女一直随原告生活,被告外出下落不明,对原告要求抚养其女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负担抚养费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秦某某于被告张某之女秦某卿由原告秦某某抚养,被告张某不负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学
审判员郭海嘉
审判员麻小启
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杨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