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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诉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光普、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2006年底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于2007年4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2月份生育儿子赵某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琐事生气、吵架、打架,成了家常便饭,本想儿子的出生被告会有所改观,没想到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儿子赵XX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一次性给我20万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赵XX。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赵某昌

人民陪审员:贺晓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路静(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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