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陈光普,河南禹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乙,女,生于X年X月X日。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陈光普、被告赵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2006年底经人介绍我与被告认识,于2007年4月份举行结婚仪式,并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2月份生育儿子赵某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琐事生气、吵架、打架,成了家常便饭,本想儿子的出生被告会有所改观,没想到被告依然我行我素,现我们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儿子赵XX由我抚养。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原告一次性给我20万元。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4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赵XX。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蒋卫华
审判员:赵某昌
人民陪审员:贺晓亚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路静(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