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原上海银行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叶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蓓,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韵,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系上海银行申卡贷记卡持卡人。自2008年7月4日起,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申卡贷记卡透支消费计人民币8,805.12元,透支金额为本金及由此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透支利息、滞纳金等。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至2009年9月17日止的透支款人民币8,805.12元。
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归还部分透支款为由变更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4,605.12元。
被告董某某承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并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董某某应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人民币4,605.12元,该款应于2010年4月至2010年5月每月底之前各归还500元,2010年6月至2010年8月每月底之前各归还800元,2010年9月底之前归还1,205.12元;
二、被告如有一期未按约履行,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3月29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翟国静
书记员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