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嘉普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金某路X号。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海庭,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男,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广州市德萨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北楼X室。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广州市法展贸易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北塔1704房。
法定代表人彭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嘉普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德萨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法展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嘉普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嘉普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嘉普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嘉普琪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