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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君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99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9919号

原告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路X号北环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科,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北京中科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邬宏威,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君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邢某某、被告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君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于200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邢某某、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依法予以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科君达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邢某某、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元。

鉴定费二万元,由原告北京声望声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人民陪审员杨东起

人民陪审员陈玉娥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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