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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冀兴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冀兴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褚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四川冀兴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11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票面号为××××,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湘潭市岳塘区万顺销售部,收款人为湘潭市岳塘区忠信销售部,付款行为湘潭市商业银行昭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09年7月28日,到期日为2010年1月2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四川冀兴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龚关

审判员王冰

审判员刘某文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许旺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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