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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天财晨曦软件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1332号

原告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世纪经贸大厦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占全,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财晨曦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天财晨曦软件有限公司、蒋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8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10月13日,原告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财晨曦软件有限公司、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财晨曦软件有限公司、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智泽华软件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代理审判员佟姝

二00六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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