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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麻某某、白某甲、白某乙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王某华之父。

上诉人(原审原告)麻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王某华之母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死者王某华之夫。

上诉人(原审原告)白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王某华之子。

以上四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青云,濮阳县X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清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王某某、麻某某、白某甲、白某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潘明跃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0一0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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