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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诉湖北教育出版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朝民初字第168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朝民初字第16865号

原告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安华西里一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刚,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军,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教育出版社,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娄某某,该社社长。

被告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建设大道X号建银大厦X室。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小庄书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X号楼西侧院。

负责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诉湖北教育出版社、湖北点开新媒体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市新华书店小庄书店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于200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负担3505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郑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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