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金某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金某经济补偿金、国定节假日(2008年1月至2010年6月)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x元,该款由原告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一周内支付被告金某。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某(中国)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汝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