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2010年5月1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同年5月19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某预谋敲诈马XX,201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将一个装满汽油的输液瓶扔到辉县X镇X村民马XX院内,后被告人段某某多次用手机给马XX发短信,以马XX不给钱其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让马XX准备6万元放到其指定地点,2010年5月10日马XX报案后,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行为触犯刑律,犯罪未遂,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某预谋敲诈马XX,201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段某某将一个装满汽油的输液瓶扔到辉县X镇X村民马XX院内,后被告人段某某多次用手机给马XX发短信,以马XX不给钱其家的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证,让马XX准备6万元放到其指定地点辉县X镇X路口北头一棵有红布条的树下,2010年5月10日马XX报案后,被告人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辉县市公安局扣押、移交物品清单;2、被告人段某某扔到被害人马XX院内装满汽油的输液瓶的照片;3、辉县市公安局提取被害人收到信息的照片;4、被害人马XX手机通讯信息表;5、被害人马XX陈述,2010年5月6日晚上22时左右,突然听见院内有人扔进来个瓶子(输液瓶),里面装了汽油,随后我收到一个号码为x的手机经常给我发信息,让我准备6万元钱以保家人平安,如不然家人和小孩会有危险,最后公安机关将段某某抓获;6、被告人段某某供述,我先用输液瓶装汽油,用卫生纸塞瓶给马XX家扔进院里,我给马XX发短信恐吓他,以他的孩子安全等威胁信息敲诈马XX6万元现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辩方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扔汽油瓶、发短信等方法,要挟被害人,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5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新恒
审判员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王道宾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范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