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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文燕独任审判,于2009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因原告催讨无着,故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000元。

原告对其诉称向法庭提供了借条2份,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000元。

被告唐某某未作答辩。

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核对,确认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属实,确定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具有证明力。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但未能归还,对此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某某借款人民币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燕

书记员唐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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