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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与朱某某、冯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苗秋柱,郑州市惠济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彭永利,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钢、张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冯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冯某甲、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沟赵办事处榆林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原审被告冯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8)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邹靖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石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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