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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会刑初字第22号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2005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0年2月23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会同县看守所。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湘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永成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甄媛媛、人民陪审员周延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张凌担任记录。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廖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2日下午4时许,吴绪云(另案处理)邀约被告人梁某某去会同县X镇偷腊肉,被告人梁某某应允。2月23日零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吴绪云窜到广坪镇X村十组宋军家,由被告人梁某某望风,吴绪云则进入宋军家厨房内实施盗窃,盗得腊肉7.5公斤;随后二人又窜到广坪镇X村九组杨健家,被告人梁某某将杨健家的厨房门锁撬开,吴绪云则进入厨房内实施盗窃,盗得腊肉45.5公斤,二人将从两家盗来的腊肉用蛇皮袋装好藏匿到附近菜地;之后,二人再次窜到杨家渡村杨中阶家,由被告人梁某某将杨中阶家的厨房门锁撬开,吴绪云则进入厨房内实施盗窃,二人准备将盗得的39.5公斤腊肉搬出杨中阶家时被杨中阶发现,被告人梁某某被群众抓获,吴绪云则逃脱。经鉴定,被盗腊肉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移送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梁某某最后在杨中阶家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吻合,情节无出入,本院予以确认。

证实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证据有:(1)失主宋军、杨健、杨中阶的陈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2)同案人吴绪云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情节无出入。(3)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在卷佐证。(4)估价鉴定报告书,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和吴绪云所盗窃的腊肉,共计价值人民币3700元。(5)相关书证: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5)会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梁某某的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梁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6月23日被会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于2007年2月22日刑满释放。(6)被告人梁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对其受吴绪云邀约到广坪镇X村连续三次入户盗窃腊肉,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梁某某均无异议。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梁某某最后在杨中阶家中实施盗窃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具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梁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同时全面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永成

审判员甄媛媛

人民陪审员周延凡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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