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抢劫罪,于1997年8月8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曹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曹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曹某某对原审判决表示服判息诉,其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
醴陵市人民法院醴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欧阳大志
审判员聂正军
代理审判员彭华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玫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