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住(略)。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高中文化,周口市运输公司下岗职工,住(略)。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冉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原周口市床单厂退休工人,住(略)。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原周口市棉纺印染厂退休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文海,河南点石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系该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该局副科长。
第三人周口市江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该公司部门经理。
原告刘某某、李某甲、石某某、冉某某、王某某等不服周口市规划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向第三人周口市汇鑫置业有限公司颁发的周规建字(2009)X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同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查明,本院认为,五原告以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李某甲、石某某、冉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程群英
审判员吕秀丽
审判员张辉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