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邰某某、刘某某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胡宏伟,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邰某某、刘某某因与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邰某某、刘某某于2010年1月27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撤销2009年10月5日的协议书,按照继承法重新分割相关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5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邰某某、刘某某不服原判,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邰某某和刘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某,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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