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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某犯行贿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因涉嫌行贿犯罪,于2009年11月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山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2010年2月11日被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春节前至2008年春节前,徐某某为了在矿石供应及矿石资金回收等方面得到帮助和照顾,分三次送给时任中国铝业公司矿业分公司豫中铝矿矿长陈某人民币x元,陈某予以收受。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某证言,中铝矿业有限公司往来账款明细账,个体工商户申请设立登记表,申请书,营业执照,中铝矿业有限公司证明,任职文件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王小洪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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