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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XX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被告XX市房产局.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局局长。

第三人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彭XX.

第三人彭XX.

第三人彭XX.

第三人彭XX.

第三人彭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XX市房产局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中,第三人XX公司提出原告李XX诉其公司房屋权属民事诉讼一案已在XX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于2009年10月13日提出请求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第三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唐丽华

人民陪审员祝君毅

二00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潘腾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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