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女,1978年出生,汉族,系鞍钢附企建筑机装公司会计。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X街X栋。
被告: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鞍山市市政设施修建总公司职工。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湖南石河社区明达委X栋X单某X层X号。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与被告单某某于2010年4月12日在鞍山市铁东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单某桐(5岁),由被告单某某抚养,原告张X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被告单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单某桐自调解书生效后变更为由原告张X抚养,被告单某某自2010年8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单某桐经济独立时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