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弗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路内蒙古大学集体宿舍。
被告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X镇X村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玉,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4-15。
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图像公司)诉被告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万置地产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盖图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群力,万置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雪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盖图像公司诉称:x,Inc.(简称x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创意、编辑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我公司是x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依据x公司的授权,我公司取得了中国地域内可以以我公司自己的名义独家销售和许某第三人使用x公司图片的权利,同时也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诉讼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现我公司发现,万置地产公司在开发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街X号的“新城国际”这一高档房地产项目时,未经我公司的许某,擅自在其户外巨幅广告中使用了x品牌下编号为x、x、x、x、x、x的6幅我公司享有权利的图片。我公司就此多次与万置地产公司联系,被告置之不理。为制止万置地产公司的侵权行为,我公司支出了公证费1370元,律师费5000元。万置地产公司使用的涉案图片系我公司的经典创意类品牌,此类图片单张使用价格都在5000元到7500元以上。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万置地产公司在北京晚报上向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x元、赔偿为诉讼支出的公证费1370元、律师费5000元。
被告万置地产公司辩称:第一,华盖图像公司仅是享有图片许某使用的权利,并没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其不是适格原告。第二,我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使用是作为工地围挡使用,而不是户外广告。第三,涉案的工地围挡是我公司委托北京博众索利德图文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图片系该公司提供的。第四,工地围挡上使用的涉案图片已经在2006年被拆除了。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图像公司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登录华盖图像公司所有的域名为www.x.cn的网站,在该网站上有编号为x、x、x、x、x、x的六张图片。上述图片上都有“x”署名字样,网页上均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均由x公司授权发布,侵犯必究”文字。
x公司系美国企业,为知名的图片提供商。华盖图像公司成立于2005年7月,系x公司在中国的合资企业。2007年7月12日,x公司出具一份授权书,确认华盖图像公司为x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某他人使用包括x等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同时该授权书还确认,华盖图像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x公司知识产权侵犯和授权使用图片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
2006年5月30日,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X号院内一号楼西侧万置地产公司工地的围挡上使用了与编号为x、x、x、x、x、x的六张图片相同的图片。
2007年,华盖图像公司在对外许某使用x品牌图像时,每张图片许某使用价格在5000元到6400元之间。
另查,为本案诉讼,华盖图像公司支付了公证费1370元,律师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2007)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7)宁三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2006)京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图片使用许某合同及付款发票、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据www.x.cn的网站涉案图片的署名,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x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x公司作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可以在中国境内进行相关图片的使用许某,同时又授权华盖图像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华盖图像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出诉讼。
本案中,万置地产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的施工围挡上使用了编号为x、x、x、x、x、x的六张图片,系对上述图片的复制行为,该行为未经权利人许某,构成了侵权。对此,万置地产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诉讼支付合理费用的责任。华盖图像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依据并不充分,本院将参考华盖图像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某价格以及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以及万置地产公司的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华盖图像公司本案主张为诉讼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确系为本案诉讼支出,本院予以支持。
华盖图像公司还主张万置地产公司赔礼道歉,但华盖图像公司对涉案图片仅享有许某使用的财产性权利,损害财产权,不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因此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三万元;
二、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支付的合理费用六千三百七十元;
三、驳回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7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97元(已交纳),由北京万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人民陪审员王秀萍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