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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小平诉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27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2762号

原告方小平,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会城门里X号楼X层X号。

委托代理人张世娥,北京市端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文联出版社文学编辑室编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如岐,北京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方小平诉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方小平于2008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方小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方小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方小平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宋怡

人民陪审员杨某晖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薄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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