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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782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7821号

原告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刚,北京市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青葡萄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现代天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OO八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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