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黄土南店。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ОО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苏志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