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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青年报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6879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6799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街南侧商业中心C区昆泰国际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东里X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被告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黄土南店。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新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元,由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ОО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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