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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某某与陈某某、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树勇、孔某某,河南恒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殷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闻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殷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25日,被告陈某某找原告称做生意借款,原告当时借给其x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现借款已到清偿期,被告拒不还款,被告陈某某与殷某某系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此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x元借款应负连带偿还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的借款x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被告陈某某未到庭,答辩称,原告起诉的不属实,该笔借款不是我所借,真正的借款人是张磊,我在中间只管了闲事,我根本没有借这笔钱,期间闻某某的孩子有病借我1500元。

被告殷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08年5月25日由被告陈某某书写的借条一份。

被告陈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2009年7月7日陈某某与殷某某离婚证复印件1份;2、2010年4月5日张×借到陈某某x元借条一份。

被告殷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5月25日,被告陈某某借原告x元,被告陈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据载明:今借到闻某某现金x元,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7月7日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归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借款时双方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二被告于2009年7月7日离婚,该债务产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据此应有二被告共同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陈某某、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闻某某x元。

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二被告负担,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对本判决不服,限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王荣珍

审判员赵燕荣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张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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