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数码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女,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员,住(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M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