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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诉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036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0363号

原告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数码B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女,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副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侯某,女,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专员,住(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港保税区M区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某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千橡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章某某负担一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李颖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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