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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尚欠原告唐某某借款5000元,被告刘某同意在201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唐某某;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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