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唐某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尚欠原告唐某某借款5000元,被告刘某同意在2010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给原告唐某某;
二、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原告唐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周学华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龙恋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