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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秦皇岛盟海威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秦知初字第8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秦知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记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皇岛盟海威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X区秦皇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某,系张某丈夫。

原告罗某与被告秦皇岛盟海威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及委托代理人赵树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原告在互联网上发现,由被告主办的网站未经原告许可,以广告形式使用了原告拍摄的一幅作品《燕塞湖》。被告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秦皇岛日报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维权费。

被告未出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在八十年代未期拍摄了摄影作品《燕塞湖》,该作品曾于1995年9月在荷兰参加了国际展览,特别是在燕塞湖景区修建了到角山长城的索道后,原告所拍摄的作品已成为绝版。2003年12月原告发现,由被告主办的网站(www。(略)。com)未经原告许可,以广告形式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其使用原告摄影作品既未征得原告同意,也未署名、付酬。原告于2003年12月12日经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对被告网站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2004年2月19日原告给被告发去了《著作权人协商函》,因被告迁移新址不详,被邮局退回。2005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秦皇岛日报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摄影作品使用费3000元,并承担因维权所发生的费用。

2005年4月12日经合法传唤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庭后被告委托代理人关某找到原告于4月14日双方达成和解,但被告事后又反悔。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庭审中提供以下证据:

1、摄影作品《燕塞湖》的原始底片及样片,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

2、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2003)秦一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第(21)部分为被告网页记载。

3、录有被告网页侵权行为内容的光盘(被告代理人已看过)。

4、维权费用219。17的单据,聘请律师代理费1000元收据。

庭审中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为《燕塞湖》摄影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以广告形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侵犯了原告的发表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在报纸上赔礼道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十二)项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第(一)、(七)、(十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某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盟海威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网页上对原告罗某摄影作品的使用;

二、被告在《秦皇岛日报》上连续5日刊登对原告的赔礼道歉声明(内容应经法院审核);

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19。17元(其中律师费1000元,维权费用219。17元)。

上述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9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郑秀梅

审判员马建荣

审判员汪向荣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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