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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某某诉郑某其他著作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东民初字第026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02662号

原告傅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文联签约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沁,北京市原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3-X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央财经大学学生,住(略)。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纠纷

原告系小说《蛹化成蝶》的作者。2007年10月,原告发互联网上多处刊有同名文章,与自己写作上述文章内容基本相同。网上发表文章署名为“雪狼魂”,经查证“雪狼魂”系被告笔名,被告还曾将此文章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于2004年第四期《长城》杂志上。由此,原告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五万元。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适当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郑某于二OO八年六月十四日之前消除由被告郑某本人发表于网络上的小说《蛹化成蝶》。

二、被告郑某于二OO八年十一月十四日之前在《长城》杂志上向原告傅某某公开致歉。

三、被告郑某赔偿原告傅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签收本调解书时支付六千元,其余四千元于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五百二十五元(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樊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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