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东民初字第0381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3819号

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X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职员,住(略)。

被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住所地(略)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宋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拍摄制作《中华图片库》,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原告认为其对该图片库中所有摄影作品享有著作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在2006年8月刊发的杂志《现代保健》中,原告发现有以被告名义刊登的会议广告,该广告中使用了《中华图片库》中编号为H3-X号的摄影作品。为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中国版权》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x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认为其是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大会的主办方,但从未在《现代保健》杂志上刊发过广告;而且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不存在通过广告营利的情况。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于二ΟΟ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前向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三千元。如被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北京嘉华苑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董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