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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二初字第103-1号原告宋某某申请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男。

被告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张某,男。

本院受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郴州市承平建筑有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两被告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元,并以其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两被告在湖南创兴人造板有限公司的工程款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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