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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25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2515号

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X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王志平,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理想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四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元(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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