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腾图德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铁科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崔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图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安园十号楼H座X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飞,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北京腾图德诚网络有限公司(简称腾图德诚公司)诉北京图腾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图腾世纪公司)确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腾图德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图腾世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永飞、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图德诚公司诉称,2005年1月,我公司从北京腾图联合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腾图联合公司)和北京腾图文教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腾图文教公司)受让取得了计算机软件“教育资源x系统V1.0”(简称“教育资源1.0”)的著作权。我公司员工樊立斌利用我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软件进行了升级,于2005年初形成了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教育资源x系统V2.0”(简称“教育资源2.0”)。图腾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和核心研发人员在2005年1月至12月间都是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研发人员。现登记于图腾世纪公司名下的“世纪教育资源应用办公软件V1.0”(简称“世纪教育资源软件”)和“世纪卫星资源管理应用软件V1.0”(简称“世纪卫星资源软件”)实际上是对我公司的软件“教育资源2.0”的拆分,而被图腾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法登记在了图腾世纪公司名下。故,要求法院确认我公司享有“世纪教育资源软件”和“世纪卫星资源软件”的著作权。
图腾世纪公司辩称,腾图德诚公司未举证证明我公司的两个软件与其“教育资源2.0”软件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仅凭我公司股东曾在其公司任职就想当然地认为我公司的两个软件的著作权归其所有,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腾图德诚公司实际上根本没有所谓的“教育资源2.0”软件。我公司的两个软件是樊立斌在我公司任职期间开发的产品,属于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与腾图德诚公司无关。因此,要求法院驳回腾图德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18日,腾图文教公司和腾图联合公司共同取得“教育资源1.0”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05年1月11日,腾图文教公司和腾图联合公司将“教育资源1.0”软件的著作权转让给了腾图德诚公司。
2005年12月以前,图腾世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和曾经的技术总监樊立斌(现已离职)在腾图德诚公司任职。
诉讼中,腾图德诚公司提出樊立斌在其单位任职期间对“教育资源1.0”软件进行升级后形成了其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教育资源2.0”软件,而图腾世纪公司将“教育资源2.0”软件拆分成两个软件“世纪教育资源软件”和“世纪卫星资源软件”,并分别于2005年5月19日和2006年3月3日登记在了图腾世纪公司名下。但腾图德诚公司以本案是确认著作权纠纷而不是侵犯著作权纠纷为由,拒绝向法庭提交“教育资源2.0”软件的源代码。
上述事实,有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工资单、“世纪教育资源软件”、“世纪卫星资源软件”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是确权之诉,腾图德诚公司认为图腾世纪公司名下的“世纪教育资源软件”和“世纪卫星资源软件”是樊立斌在其公司任职期间开发的职务作品“教育资源2.0”软件的拆分。腾图德诚公司欲证明上述主张,应当首先向法庭举证证明其所谓的“教育资源2.0”软件的实际存在,并证明图腾世纪公司名下两个软件与其“教育资源2.0”软件内容的一致性,但腾图德诚公司却以该案是确认著作权纠纷而不是侵犯著作权纠纷为由拒绝提交其所谓的“教育资源2.0”软件的源代码。在此情况下,仅凭林某某和樊立斌曾在腾图德诚公司任职的事实,无法认定该“教育资源2.0”软件是否实际存在,也无法认定图腾世纪公司名下的两个软件是否拆分自所谓的“教育资源2.0”软件。因此,腾图德诚公司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图腾世纪公司名下的“世纪教育资源软件”和“世纪卫星资源软件”著作权归腾图德诚公司所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腾图德诚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北京腾图德诚网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自柱